(2015)淇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光辉与李秋喜、张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辉,李秋喜,张新娥,王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788号原告牛光辉,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秋喜(又名李树学),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娥,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秋喜之妻。被告王泽海,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光辉与被告李秋喜、张新娥、王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光辉以与三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光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已减半),由原告牛光辉承担。审判员 冯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