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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乔宗尧与李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379号原告:乔XX,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XX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