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乔宗尧与李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379号原告:乔XX,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XX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