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武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