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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武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