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何某,男,回族,1977年10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84年9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