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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何某,男,回族,1977年10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84年9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