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