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陈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1号原告:赵宏伟,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茂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芦静(陈超之妻)。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超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2015年7月30日,原告赵宏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超所有的皖L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