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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陈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1号原告:赵宏伟,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茂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芦静(陈超之妻)。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埇民一初字第079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超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2015年7月30日,原告赵宏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超所有的皖L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