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胡祖绍诉张益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绍,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陶佑勇,张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779号申请执行人胡祖绍。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法定代表人��佑勇。被执行人陶佑勇。被执行人张益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祖绍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陶佑勇、张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陶佑勇、张益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祖绍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