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文碧与宁波市贝利特铝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碧,宁波市贝利特铝塑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冯文碧。委托代理人:李红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代理人:XX朝,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宁波市贝利特铝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6382-X)。法定代表人:陈军明。委托代理人:郭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碧与被告宁波市贝利特铝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碧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舒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