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林亚军与林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军,林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林亚军,男,1983年9月1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林振兴,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文化街四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军诉被告林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亚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亚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军撤回对被告林振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林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