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倪与璩世江、孙连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928-1号申请执行人赵倪。被执行人璩世江。被执行人孙连香。申请执行人赵倪与被执行人璩世江、孙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15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1011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昌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