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丽缘与高长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缘,高长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杨丽缘,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永。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长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缘与被告高长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缘撤回对被告高长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丽缘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