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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丽缘与高长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缘,高长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杨丽缘,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永。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长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缘与被告高长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缘撤回对被告高长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丽缘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