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元兰与胡朝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兰,胡朝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刘元兰,女,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朝富,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屋基湾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兰诉被告胡朝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兰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元兰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