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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孟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7日,村民。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6日,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9日,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孟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军杰审 判 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