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孟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7日,村民。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6日,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9日,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孟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军杰审 判 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