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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薄国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国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薄国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澜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46号。代表人:高春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责任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薄国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薄国忠系冀B×××××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3742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2015年4月25日20时许,刘志海驾驶该投保车辆沿玉新钱由东向西行驶至玉新线鸦鸿桥外环大桥时,撞前方顺行魏占彪驾驶的蒙J×××××/晋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致双方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志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99989元,并开支拖车费2000元、公估费6000元、拆解费10000元。同时原告赔偿了事故三者损失2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4298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三者损失、车辆损失保险金及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薄国忠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