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瑞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43号罪犯李瑞钦,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李瑞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780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蒋媞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梦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瑞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瑞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瑞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瑞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