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宣建锋、傅国锋与傅国锋、傅爱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建锋,傅国锋,傅爱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28号原告宣建锋。委托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锋。被告傅爱洁。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建锋与被告傅国锋、傅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宣建锋与被告傅国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明确约定借期一年,该约定自愿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现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起诉。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建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