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张治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张治国,男,汉族。被告张治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国诉被告张治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