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某甲、胡某甲等与李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李某,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申请执行人胡某丙。申请执行人胡某丁。申请执行人胡某戊。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被执行人宋某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与被执行人李某、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3)右民一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