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林莉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林莉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65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军,职位:总经理。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山湖海路山湖海会所四楼。委托代理人:钟少华,身份证号码:×××0036,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列兴,身份证号码:×××321X,系该××员工。被告林莉乔,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884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林莉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莉乔已缴清欠费及滞纳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莉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莉乔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莉乔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