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福成与刘功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成,刘功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秦福成。委托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功宝。原告秦福成诉被告刘功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福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功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福成诉称,自2011年开始,原告与被告经常合伙种植、管理树木,时至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取得了散伙的一致意见。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张5659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行催要之求,被告给付20000元,余款3659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秦福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计365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功宝庭前向本庭答辩称:被告刘功宝尚欠原告36590元是事实。但双方合伙时种植的树木栽种在双方租赁的土地上(其中有原告家土地),被告刘功宝要求将合伙种植的树木进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原告的姐姐相识。自2011年开始,原、被告一起合伙种植、管理树木。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原、被告双方对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刘功宝尚需给付原告秦福成56590元。刘功宝于当日向原告秦福成出具56590元欠条一张。后被告刘功宝给付原告秦福成20000元,余款3659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合伙、退货以及结算后出具的欠条,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为为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未能按欠条付清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65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功宝要求与原告秦福成分割树木,可由被告刘功宝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功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福成365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功宝负担(此款原告秦福成已预交,被告刘功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秦福成)。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成审 判 员 周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