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普天、史兰章与晋生海、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天,史兰章,晋生海,李秀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李普天男,汉族,原告史兰章,女,汉族被告晋生海,男,汉族被告李秀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天、史兰章与被告晋生海、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天、史兰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普天、史兰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天、史兰章撤回对被告晋生海、李秀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普天、史兰章。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