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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龚冬晴,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