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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712号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由俊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冲,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旻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曦,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