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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晓娜与李海彬、李日暖、余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娜,李海彬,余继光,李日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2号原告于晓娜。委托代理人王小兰、王长春,均系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彬。被告余继光。被告李日暖。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桂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娜诉被告李海彬、李日暖、余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晓娜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晓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7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