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永利与仇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利,仇海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1号原告:朱永利,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仇海欧,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利与被告仇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仇海欧所有的座落于泗城东城虹郡3号楼101、102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仇海欧所有的座落于泗城东城虹郡3号楼101、102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朱永利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曹瑾名下的皖L×××××奥迪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