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委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钱小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钱小红。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3)杭滨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小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579.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执行费52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小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钱小红与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小红于2015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申请人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直接汇入申请人账户)。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委字第2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钱小红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