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丽。委托代理人周洪政。被告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XKWOKFONGWU,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维迪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7月31日,8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洪政、张莉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拜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3日,原告百城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公司签订编号为百城合字2012第001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就“龙泉,天鹅湖”116号地块房产项目进行建筑设计,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如果澳维迪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返还百城公司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并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6月向被告支付定金66万元,但被告至今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原告屡次催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但因被告没有设计资质,不能提供符合成都市方案报审要求,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违反我国法律设定的许可制度,应属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系被告的原因造成,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已按约支付66万元定金,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请求判令:原告百城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公司2012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被告澳维迪公司双倍退还定金1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澳维迪承担。被告澳维迪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原告支付定金66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1、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定金法则;2、被告已按原告的指定将设计成果交付给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并得到原告公司的确认。3、案涉设计图未获批准系因原告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的设计系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不涉及施工图设计。根据行业惯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通常为概念性设计而非施工图设计。而概念性设计无需相关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原告百城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在四川省成都市东南面的龙泉驿区大面镇,绕城高速以东,卧龙大道以南,公园大道以西的116亩项目红线范围内提供规划、建设方案及建设专业初步设计。被告为该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负责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保证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设计工程相关资质及技术资源。被告的设计工作内容同时应满足建设部《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版),满足成都市方案报审要求。设计任务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单体及整体建筑方案、建筑专业初步设计,并包括该项目各报批阶段的协调配合工作、针对施工图纸与建筑方案符合性的审核工作。设计费330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被告定金66万元,方案设计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7日内支付99万元,初步设计方案经原告审批通过后7日内支付132万元,完成后期服务的设计任务书并经原告认可7日内支付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66万元,其他款项未支付。被告为原告设计的方案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取得了位于大面街道天鹅湖村三、十五组土地使用权。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和土地使用权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百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和有关网页及电子邮件的公证书等证据,其证明目的系是被告已履行合同,与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原告百城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公司2012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于被告没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被告辩称其在合同中承担的是初步设计和概念性设计无需取得相关资质,但其在案涉合同中承诺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设计工程相关资质及技术资源并作为项目的设计总单位,负责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且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进行初步设计和概念设计也应具有相应资质。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定金法则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依法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则,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66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二、被告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金660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澳维迪建筑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芸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