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叶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丛。本院受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叶丛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