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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蔡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告丁某某,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