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蔡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告丁某某,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