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程浩与李金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浩,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程浩。被执行人李金龙。申请执行人程浩与被执行人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金龙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龙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