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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桃与付克明、万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桃,付克明,万令妹,彭敏,徐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钟桃女,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付克明,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万令妹,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彭敏,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徐小云,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钟桃女诉付克明、万令妹、彭敏、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罗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志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