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庆明等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庆明,敖成武,德宝柱,敖明永,敖淑华,郭巴音,吴苏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1391-1号原告莫力达瓦达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燕飞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被告郭庆明,男,达斡尔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敖成武,男,鄂温克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德宝柱,男,鄂伦春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敖明永,男,鄂温克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敖淑华,女,鄂伦春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郭巴音,男,达斡尔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被告吴苏光,男,达斡尔族,成年,农民,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几人在莫旗腾克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郭庆明、敖成武、德宝柱、敖明永、敖淑华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沃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占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