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特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喜英诉罗志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英,罗志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特字第00033号申请人:王喜英,女,汉族。被申请人:罗志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喜英与被申请人罗志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喜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喜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喜英撤回申请。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小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