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清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萍,陈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松华,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清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松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清萍返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华以其名下房产为其债务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清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松华名下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具体详见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