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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朴红花与金东燮、珲春市马川子乡马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红花,金东燮,珲春市马川子乡马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朴红花,女,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东燮,男,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义淑(系金东燮妻子),女,朝鲜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张东哲,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珲春市马川子乡马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震宇,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红花诉被告金东燮、第三人珲春市马川子乡马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红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红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