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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姜斐斐、刘振福与杨总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斐斐,刘振福,杨总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姜斐斐。申请执行人刘振福,农民。被执行人杨总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福与被执行人杨总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姜斐斐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执行异议后,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姜斐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