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丰鼎物业有限公司与新民市华安大药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丰鼎物业有限公司,新民市华安大药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99号原告沈阳丰鼎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杨,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继伟,男,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民市华安大药房,地址新民市(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肖年华,女。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丰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华安大药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