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霞与被告田金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田金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王艳霞,女,1978年生,汉族,住淮阳县豆门乡。被告田金矿,男,196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乡。原告王艳霞与被告田金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原告王艳霞催缴诉讼费用,原告王艳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