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伟文与熊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文,熊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文。委托代理人简福就,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熊安华。委托代理人周新林,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文诉被告(反诉原告)熊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黄伟文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安华的起诉。反诉原告熊安华于2015年8月13日同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黄伟文的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黄伟文及反诉原告熊安华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黄伟文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熊安华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已减半计算),由本诉原告黄伟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计算),由反诉原告熊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柳云审 判 员 庄华伟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