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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全与魏学明、李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魏学明,李军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刘全。被告魏学明。被告李军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诉被告魏学明、李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