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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张玉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郭詹炜,张玉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孟荣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云平,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郭詹炜,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玲,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郭詹炜、张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六元,由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张建飞人民陪审员  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