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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增威与王增威、金华斌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被告:王增威。被告:金华斌。被告:黄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威、金华斌、黄开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