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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何少恒与吕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少恒,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何少恒被执行人吕庆申请执行人何少恒与被执行人吕庆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少恒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