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龙泉、昌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龙泉,昌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一至四层、二十三至二十五层。负责人欧阳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米丽,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清,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龙泉,男。被执行人昌淼,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99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龙泉、昌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龙泉、昌淼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1999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40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