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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饶亮羽宣告康旭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亮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饶亮羽,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申请人饶亮羽要求宣告康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亮羽称:被申请人康旭因工作和生活上原因,患有重度忧郁症。患病后,家人送其多方求治,均无效。2005年11月18日,于向塘化肥厂走失,全家人各地寻找至今,无被申请人任何讯息,被申请人也从未联系过任何亲朋好友,家人于2008年到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失踪。根据以上情况,向贵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康旭死亡。经查,康旭,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向塘化肥厂职工,身份证号360102……,系申请人饶亮羽的母亲。2005年11月18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2日登报发出寻找康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康旭仍然不落不明。本院认为,康旭自2005年11月18日走失,有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证实,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康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