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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