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东杰与张伟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杰,张伟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54号原告黄东杰,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伟龙,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东杰与被告张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黄东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