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袁桃与陈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桃,陈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80-2号申请执行人:袁桃,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杏珍,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袁桃与被执行人陈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5670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参与(2015)江蓬法执字第771号案拍卖陈杏珍名下粤JZH8**小汽车的执行分配,共分得执行款20794.00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