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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与胡俊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胡俊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以下简称徐闻邮政银行),住所地徐闻县。负责人占振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俊龙,男,汉族,住徐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713。原告徐闻邮政银行诉被告胡俊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锋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闻邮政银行负责人占振辉的委托代理人唐政、被告胡俊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闻邮政银行诉称,被告胡俊龙于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审核,原告于同年6月10日将信用卡发送给被告,卡号为62×××32,账户额度为18000元。被告从2014年6月16日起激活使用该信用卡,至2014年8月22日止,被告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17983.40元,利息1910.86元,滞纳金2592.66元,共计22486.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胡俊龙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本金17983.40元,滞纳金2592.66元,利息1910.86元(此利息计至2015年5月25日,续后利息按约定另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徐闻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胡俊龙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胡俊龙的身份情况;3、《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各一份,证明被告申请信用卡及约定相应权利义务的事实;4、《信用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被告欠款逾期的事实;5、催收记录、相片,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胡俊龙承认原告徐闻邮政银行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俊龙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983.40元给原告徐闻邮政银行;二、被告胡俊龙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透支滞纳金2592.66元给原告徐闻邮政银行;三、被告胡俊龙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给原告徐闻邮政银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至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为1910.8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7983.4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上述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胡俊龙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胡俊龙履行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道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