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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洪冬清与张自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冬清,张自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869号申请执行人洪冬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自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洪冬清与被执行人张自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冬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张自由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我院已于2014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112**、闽DXK7**、闽DFF5**、闽DCJ3**号的车辆,该四部查封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故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搜索“”